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信访人的维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置国家法律、信访工作条例于不顾,串联非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犯罪嫌疑人徐某曾于2008年被拆迁,其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并作出停访息诉承诺后,仍欲求不满,继续提出要求宅基地补偿或者货币补偿600万元的离谱诉求。多年来,徐某多次赴省、赴京缠访闹访,企图以此向政府施压实现个人非法诉求。2024年8月,徐某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区域非法滞留,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多次前往北京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国家重点区域上访。
2024年11月,徐某连续2天在其担任群主的访民微信群内,以申请游行示威为由,号召各访民前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支队聚集,并线下纠集4名南康籍访民与周某等70余名全国各地访民在治安支队门口长时间聚集、滞留、静坐、堵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此外,徐某还以上访为要挟,以“借”为名,强行向基层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拒不返还。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为实现个人非法目的,多次通过微信及线下煽动访民,纠集多人在国家机关门口聚集、滞留、静坐、堵门,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影响恶劣,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同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何合理合法信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能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无理上访、串联非访占不到半点便宜。信访人员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于有诉求的访民,应当通过正确渠道主张权益,切记不能被他人所利用,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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