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5精细化工项目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设计提升暨本质安全设计与连续化改造实操培训班(3月6日-9日)
【上海】2025第二届特种工程塑料研究开发与创新应用研讨班(3月13-15日)
2024年8月22日13时46分许,位于衢州智造新城的浙江中天东方氟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4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轻微),直接经济损失54.8853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焚烧装置引风机停止运行后,氯硅烷液体和一氯甲烷气体沿着烟囱向下沉积在引风机处,氯硅烷混合单体遇引风机内的水发生水解反应,产生大量热量,引燃一氯甲烷和氯硅烷混合单体等易燃物料,在引风机及进出口管道内发生爆燃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020#合成装置运行不正常,单体塔二级冷凝器排放量异常,将大量放空气体通过应急放空管从焚烧烟囱直接进行排放,易燃气体在焚烧烟囱排放口处遭遇雷击着火导致“8·20”雷击起火事故。因应急放空管整体呈U 形,夹带的大量氯硅烷液体沉积在应急放空管内。“8.20”雷击起火事故发生后,中天公司安排 7020#合成装置、7030#精馏装置分别用氮气对应急放空管向焚烧烟囱进行吹扫,沉积在应急放空管内的氯硅烷液体和一氯甲烷气体被吹入焚烧烟囱。7130#焚烧装置引风机停止运行后,比空气重的氯硅烷液体和一氯甲烷气体沿着烟囱向下沉积在引风机处。另一方面经过焚烧炉出来的高温气体经过急冷、水洗、碱洗后带出的大量水蒸气在引风机、烟囱处冷凝。氯硅烷混合单体遇水发生水解反应(碱性条件下水解更加剧烈)同时产生大量的热量,从而引燃了一氯甲烷和氯硅烷混合单体等易燃物料,在引风机及进出口管道内发生燃爆,引燃了引风机附近道路上装有可燃积液的吨桶,导致事故扩大。“8·22”爆燃事故为“8·20”雷击起火事故的衍生事故。
中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具体表现在:
1. 违规进行试生产。30万吨项目投料试车实际属试生产行为,中天公司未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方案中未包含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内容。试生产前,未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擅自开始投料试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 号)9.2.1[1]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危化〔2023〕179 号)二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 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单体塔压力异常时,未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和风险辨识,未采用降低负荷甚至停车的措施将装置退守到安全状态,而是将工艺尾气排放到应急放空管。直至8月20日18时许,单体塔持续超压,7020#合成装置开启应急放空手动阀门,将工艺尾气排放到应急放空管,单体塔压力下降后未及时关闭去应急放空手动阀门,导致大量物料进入应急放空管,引发8月20日晚雷击起火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3. 应急处置不当。8月22日早上发现7130#焚烧装置烟囱冒白烟后,相关人员在明知应急放空系统内存在积液的不安全状态下,未对停止引风机运行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就盲目停止引风机,造成氯硅烷在引风机与水发生水解反应,引起引风机爆炸。不符合中天公司制定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4.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未掌握异常工况上报程序,8月 22 日13时29分许,7130#焚烧装置二班班长蒙某桐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引风机冒白烟,仅通过个人非防爆手机拍摄视频发送至“焚烧装置管理”微信群,未附文字说明也未通过对讲机描述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后对隐患危害认识不足,仍带领班组成员继续作业,最终导致4人受伤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