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其如同浪潮一般推动着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作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国家为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对一些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这一称谓。而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流量,彰显公司实力,不在创新研发上下功夫,却在如何用“高新”头衔粉饰企业形象上动起了歪脑筋。
02
2023年4月14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在对某公司的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其为“高新企业”,并对外宣传“联合各大院校、考试院专业授课及命题老师”等内容。
经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涉案内容为当事人于2019年8月起对外发布。当事人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名下未取得著作权以及专利等研究开发与技术的转化成果,且其宣称的“联合各大院校、考试院专业授课及命题老师”也为虚构。当事人为彰显公司实力,虚构了上述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05
案例启示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同业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从而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一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确保商业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勿虚构和夸大。二是要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切忌为了吸引消费者,做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打击同业竞争者的同时,也对同业市场造成了伤害。
同时,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增强警觉性,对于有明显夸大的“吸睛”宣传内容,要理性判断,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并可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进行查询。消费者如发现商家存在市场领域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供稿: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转自:上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