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9
代表案例分析
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以亲身承办案件和最高院类似司法案件为例
工程签证作为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办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笔者团队亲身承办典型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类似司法案例,探讨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一
笔者承办的较典型工程签证实务案例
魏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西安市管道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将某路段的通信管道工程发包给魏某施工,单价为237000元/公里,工程款根据魏某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后因魏某将涉案工程又转包给多个施工队,同时,收取了大量的保证金,引发多个施工队堵门上访事件。最终甲公司与魏某就已完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魏某遂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70余万元。
笔者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了解到,魏某已完工程仅为一小部分,其主张470多万余元主要原因是其称施工过程中非己方原因存在长时间停窝工,以“甲公司代表”所签署的大量签证及结算单作为诉求支撑的核心依据。故本案的重中之重是涉案签证及结算单能否作为涉案工程有效的结算依据。
通过与甲公司充分沟通并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后,笔者分别从甲公司的设立时间与签证时间进行对比、签字人员是否具备代理或者代表权限、签证中的载明的工程是否属于魏某与甲公司约定的施工范围及签证所载内容是否真实存在,若存在,签证所载损失的金额或损失的计算方式是否合乎常理等多个角度着手,对涉案的签证进行详细的质证比对分析,证实全部的签证、结算单均是虚假制作,不能作为涉案工程价款的有效结算依据。经一审法院多次庭审,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魏某工程款10万余元。魏某不服该判决,先后向西安中院、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最终均是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签证”类案裁判要旨汇集
01【裁判要旨】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专用条款约定“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签证单均属于无效签章、不应结算”,但监理单位作为发包方聘请的第三方,其签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为监理单位的职责是对承包方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确认,经过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可以被推定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果发包方没有在签证单上签字,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据来证明施工方未进行相应施工,那么发包方不能仅依据合同中的专用条款来拒绝结算。【(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02【裁判要旨】工程签证虽有发包方的签章及10份得到总监理工程师陈某的签字,但签证涉及的误工费、机械租赁费等总额数千万元,缺乏支持其真实性的工程资料。签证中的人材机数量、停工天数等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实事求是原则。因此,法院认为承包方所提交签证文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不予支持。【(2019)最高法民终1082号】
03【裁判要旨】仅载明工作情况或工作量的签证,即使有发包人签章,承包人也应对该签证所涉金额进行举证或申请鉴定。本案中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签证单》,该15份签证单上虽然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签字盖章,但是签证单中只是记载了工作情况或者工作量,并未载明金额。承包人就该15份签证单主张损失,是自行计算的数额,发包人对该数额不予认可,承包人在一审审理时也未就此申请鉴定,故承包人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数额。【(2021)最高法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
04【裁判要旨】合同已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签证视为认可,该条款应认定有效。南昌三建提供的收发文件登记表、文件接收登记表的记载以及签收人签字,能够证明该部分签证及联系单已经送达百城公司,而百城公司没有签字或回复。补充合同约定:“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签证,则发包人不予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发包人未确认视为认可。”该部分工程量金额较大且所涉签证及联系单均已送达百城公司,若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实际施工,百城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但其没有签字或者回复,不符合常理。二审判决认定百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回复意见之行为视为认可,并无不当。”【(2021)最高法民再297号】
05【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均不否认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虽然中联公司对确定工程量的签证单提出了异议,但签证单中绝大多数都有中联公司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可以反映施工当时的情况,中联公司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天艺公司申请增加工程量的认可。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采信鉴定机构关于合同外有签字部分工程造价的意见,确认合同外有中联公司签字部分的工程价款为8145634.18元,并无不当。【(2019)最高法民终1604号】
06【裁判要旨】发包人主张非指定经办人的签证为无效签证,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经办人实际变更的除外——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
07【裁判要旨】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通州建总公司提交的经济签证存在虚假记载,真伪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仅凭通州建总公司提交的签证,无法达到令人确信签证所记载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通州建总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其中部分经济签证是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但却无法证明哪部分是真实的,故原审判决对其以经济签证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通州建总公司承认绝大部分经济签证记载的内容实际上是芝兴公司对通州建总公司施工的垫资利息的补偿,后又改称是对外借款利息的补偿。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垫资或融资施工及利息约定,但通州建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垫资的具体数额、垫资时间、利息计算标准等主要事实,也未能证明其应收工程价款(330755800.32元)与其应得利息之和超过芝兴公司已付款金额(410072626.39元),原审判决据此驳回通州建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2020)最高法民申6007号】。
08【裁判要旨】监理人依监理合同在承包人经济签证单上签字,对发包人有拘束力——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秦连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
09【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10【裁判要旨】发包人对监理人已签字的签证单虽有异议的,但无法举证证明签证单所载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的,人民法院对于该签证单予以确认——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1517号】
11【裁判要旨】有监理签字但发包人未签字的签证,如果签证的形成过程符合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额外费用的依据。【(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
12【裁判要旨】发包人对监理人已签字的签证单虽有异议的,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可签证单真实性——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557号】
13【裁判要旨】发包人已签字盖章,但是签证单中只是记载了工作情况或者工作量,承包人应当对该签证单所涉金额进行举证或申请鉴定——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终449号】
14【裁判要旨】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签证要件办理签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办公楼、公寓楼项目补充协议一》第九条第4项约定:“经济签证发生前,由乙方填写《经济签证申请表》,乙方项目经理、现场监理、项目总监、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并有甲方盖章。缺少以上任一要件,该经济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五冶公司上诉请求的两份签证,仅有五冶公司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不具备合同约定要件。【(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15【裁判要旨】资料签字不完善的现场零星签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要求,人民法院不予认可——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886号】
16【裁判要旨】虽然工程签证的形成过程存在瑕疵,但形成过程符合合同约定和双方结算习惯的,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反之,工程签证单不符合案涉工程签证形成惯例的,对该部分工程签证单不予认可——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秦连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
17【裁判要旨】如有证据证明事后补签的工程签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应当作为结算依据——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宿州市诚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1730号】
18【裁判要旨】如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系虚假制作的,且承包人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签证内容实际发生的,法院将以无法确认签证真实性为由不予认可——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1082号】
三
工程签证应注意事项
纵观上述案例可知,目前工程实务中,工程签证瑕疵主要集中在签证主体、签证程序和签证真实性等方面,具体包括签证主体未经授权、签证主体不完整、签证未有相关主体盖章签字确认、签证流程不符合合同程序要求或者存在虚假签证等情形。
如何使签证能够成为主张权利的有效依据,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制作签证时理应真实、客观的记载各项内容,这是签证能得到各方认可的首要因素。上述案例中魏某为多索赔所谓各项损失而制作虚假签证的行为,不仅使其损失了近九万元的诉讼费,而且即使施工过程中存在真实损失,也已真假难辨,最终都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签证中应载明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工艺条件、技术要求、组织设计(人工、机械)、工程量(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有无甲供材料。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对于一些隐蔽工程的变更,不仅应当拍照留存,还要进行文字说明标注尺寸,否则隐蔽工程一旦被遮盖,事后举证就非常困难。
第三,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签证内容也应注意达到不同的标准。可调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如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还是税后造价。同时要注意以下填写内容的优先次序:1.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2.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3.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最好不要签事实。简而言之,涉及费用的签证,填写时一定要有利于计价。
第四,工程签证中应包含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各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这是有效签证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所形成的签证,往往难以达到上述标准。那么,对于发包人而言,则应尽量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有权签署签证的人员,或者给予特定人员适度的授权,排除其他人员签署文件的权利,以把控风险;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证则应尽量由发包方授权的人员签字,在发包人没有特别指明授权人员的情况下,也应有现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签署。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将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作为附件与签证单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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