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的这起官司,维持原判

民生   2024-09-14 07:52   浙江  


近期

袁某买了两盒过期商品

事后要求店家十倍赔偿

海宁法院却不予支持

袁某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嘉兴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到底怎么回事?



#1
袁某花1760元
买了两盒过期阿胶


沈某经营着一家滋补品店,袁某欲购买阿胶,便前往沈某店铺询问。沈某告知袁某,店内不出售阿胶,但有两盒准备自用的过期阿胶,并告知袁某“阿胶越陈越好”,如果袁某需要可以原价出售给他。



最终袁某以8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过期阿胶,同时沈某承诺,如果袁某不要可以进行退货。两日后,袁某再次来到沈某店铺,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另一盒过期阿胶。


#2
退款、十倍赔偿
袁某将沈某告上法庭


购买阿胶后,袁某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沈某销售过期阿胶。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某进行了处罚,而后袁某又以沈某销售过期非处方药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某退还货款1760元并十倍赔偿自己17600元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请求十倍赔偿的正当性存疑。在袁某第一次购买时,沈某已明确告知袁某阿胶过期并可退货,但袁某未当场退货。隔天,袁某再次购买过期阿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综合一年时间内袁某涉及多起类似诉讼的事实可知,袁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常理,其并非单纯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阿胶。且袁某在购买阿胶后未开启包装或进行食用,过期阿胶并未对袁某造成实际上的损害。


最终

海宁法院判决沈某退还货款

袁某退还阿胶

对袁某主张的

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袁某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嘉兴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3
“职业打假”不可取
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个别购买者以生活消费为名,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妄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反复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实不可取。而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的责任,共同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消费环境。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2

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


《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3

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


《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4

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5

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6

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7

规制恶意索赔


《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8

惩治违法索赔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通讯员:海萱

编辑:孙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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