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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年事已高或病情危急的人群,因身体原因往往需要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那么,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因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法院认定无效。
案
情
回
顾
张老太与老伴共育有两个儿子:李甲、李乙。张老太患病住院期间,在见证人和代书人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中载明张老太名下所有财产和房产归李甲的儿子李小甲所有。
李乙不服,诉至法院。李乙称张老太订立遗嘱时病情严重,意识不清,已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意思能力。李乙向法院提交张老太生前订立的自书遗嘱四份,其中载明张老太的房产和财产全部归李乙所有,与其他人无关。
庭审中,见证人和代书人称,代书遗嘱的内容是他们通过询问张老太问题,张老太回答,随后将张老太的回答内容进行总结而来。由于当时病房内没有桌子,遗嘱的代书是在病房外间的茶几上完成,写完后向张老太宣读了,但并没有录下宣读的过程。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老太订立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审查代书遗嘱效力,主要围绕以下三点:第一,遗嘱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第二,遗嘱人有无订立遗嘱的能力;第三,遗嘱的内容是否有效。
首先,代书人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其次,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与遗嘱人口述遗嘱应当具备同步性,即上述过程应当基本发生在同一时空,代书人、见证人对遗嘱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如实记录遗嘱内容后交由遗嘱人阅看或对其宣读,并由代书人、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
本案中,首先,根据医院相关记录和评估,订立代书遗嘱时,张老太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沟通障碍等情况。
其次,结合视频录像可知,订立遗嘱时是见证人询问,张老太回答,见证人也认可根据张老太的回答进行了总结并书写了遗嘱内容。因此,该遗嘱内容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李甲提交的视频录像并非完整连续的全部过程,代书人也称是在病房外完成代书,且视频中并未有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张老太认可并予以签字的过程,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当场制作、当场订立的要求。综上,法院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对于李乙提交的自书遗嘱,李甲虽不认可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遗嘱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张老太订立的自书遗嘱中对其个人遗产处分部分均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老太的相关房产和财产由李乙继承。
李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释
法
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也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把握时空一致性原则是判断遗嘱有效性的关键点。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见证人应在订立遗嘱的现场,自始至终地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遗嘱人的意思表达过程、遗嘱的书写过程、签字确认过程等,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不具备时空一致性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关于“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形式要件,代书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订立遗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任何法定形式上的欠缺将导致遗嘱的无效。因此,遗嘱人若想要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注意满足遗嘱的实质及形式要件,避免出现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文字 | 王嘉璇
编辑 | 吴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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