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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是人们放松身心、休闲娱乐的的热门场所,乘兴而来、兴尽而返是游园的最佳体验。若忽视其中的安全风险,一次寻常的晨练也可能成为“惊心动魄”的经历。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用公园座椅晨练摔伤索赔案,老人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要为自己的失责“买单”。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3日,一大早儿,75岁的王老太照常晨炼,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遛弯。她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左右摇摆锻炼。
突然,座椅翻倒,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王老太的腰椎体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王老太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方即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家属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王老太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辩称,公园的椅子是方便游客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锻炼的。王老太是由于拽倒椅子受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王老太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王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内的长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时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在用力拉拽时,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王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判决后,王老太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比如,公园是否提供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是否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说明、劝告等。
本案中,公园座椅因年久失修,存在生锈、松动等问题,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检修,也没有对座椅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游客而言,无论在何处游玩,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要对自我损害后果“买单”。
安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公园经营者、管理者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公园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避免“被忽视”的安全风险。游客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游客行为规范,警惕“习以为常”中的风险。
文字 | 王晴晴
编辑 | 吴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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