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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从古至今,相濡以沫、白头偕老一直是我们对夫妻关系的最佳诠释。同时,法律上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会因为子女赡而免除吗?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勒大爷给付张老太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养老院费用的一半费用,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张老太扶养费1800元。
案情回顾
张老太和勒大爷于198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22年起,张老太因脑出血导致偏瘫并住院治疗,自此双方开始分居。
张老太称,自从生病后,勒大爷对她不管不问,不出医疗费、护工费等费用,甚至不让她回家,导致她只能住在养老院。目前,张老太无法自理,收入多来自国家补助,无力承担日常开销,而勒大爷是退休职工,每月有一定金额的退休金。
因此,张老太要求勒大爷支付她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住养老院花费的一半费用,并且每月支付扶养费4000元。
勒大爷则辩称,双方的儿子具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应由儿子先支付费用,而自己日常也需要就医、购买营养品,消费支出较大,不应当承担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因故陷入凭自己现在的能力、财力无法满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时,有条件或有能力的一方必须负担起扶养对方的义务。
本案中,张老太与勒大爷系夫妻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张老太无经济来源,患有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而勒大爷作为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收入,具有一定扶养能力,应当适当承担扶养费用。对于张老太已经支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及养老院费用,勒大爷也应当合理承担。
同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应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免除,而是应与子女共同承担各自的应尽义务。相较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则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基本条件。
综合考虑双方身体的健康状况并需定期就医的情况、收入及经济负担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勒大爷给付张老太所支出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养老院费用的一半费用,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张老太扶养费18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法定性。因此,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否有子女能够履行赡养义务,是否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就要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夫妻”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的建立赋予了夫妻双方特殊的身份,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是实现家庭稳定和睦的重要基础。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应当相互扶持、风雨同舟,在一方处于困境时,尽量去照顾、帮助和体恤。
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一方对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另一半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 | 王嘉璇
编辑 | 吴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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