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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乙公司应给付甲公司货款18万元及利息。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未发现乙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14日,乙公司作出决议决定解散公司,并决定自当日起成立公司清算组,清算组由彭某、董某组成。2019年3月15日,乙公司清算组登报发布公司解散事宜,并载明清算组信息。2019年5月16日,乙公司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决议办理注销登记。后乙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乙公司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应对甲公司因此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甲公司明显属于乙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乙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彭某、董某应当书面通知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已知债权人,其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彭某、董某应对甲公司所享有的乙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清算工作,除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外,还应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公司全体已知债权人。如因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致债权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就未获清偿部分要求清算组成员进行赔偿。清算组全体成员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成员之间根据各自相应过错程度判定责任比例。(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龚俊峰律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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