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学术   2024-12-27 06:10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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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

【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
一、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金1500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夫妻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名的行为表明夫妻双方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丈夫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请于法有据。同时,该条法律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生活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除了债务人自认外,还可以根据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来综合认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 2023-07-2-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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