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喝酒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丈夫与俩被告好友在某面馆一同饮酒,导致原告丈夫饮酒过多,被告二人自行离去后(未将原告丈夫送回家),面馆老板发现原告丈夫出现意外遂报警,民警到达并同时呼叫120将其送至达拉特旗人民医院,住院后不久,原告丈夫去世,死亡原因为脏器官衰竭。通过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质证以及陈述,了解到原告丈夫与被告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应当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预知,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的注意,放任了结果的发生,其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共同参与饮酒聚餐的被告对醉酒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照看和保护的责任,而他们在同伴喝醉的状态下自行离开,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对其死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过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针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耐心的调解,告知他们相关的法条规定,通过多角度向原被告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最终原被告之间愿意调解,以被告一承担4%的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2%的赔偿责任,该面馆赔偿4%的赔偿责任,将此纠纷成功化解。法官提醒:过量饮酒不仅会造成对财产权、健康权的损害,还会导致生命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同桌饮酒的每一个人都对醉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照看和保护的义务,要谨记同桌饮酒需谨慎,醉酒致死共担责!一、饮酒后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关于饭店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文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龚俊峰律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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