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旅行   2024-12-25 20:34   福建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冯家顺、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指出,制定该规定是为了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最高法还就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对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修正内容总结》

一、主要修正内容

  1. 申请主体与程序方面

  • 明确申请人包括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等,以及双方同时申请时的处理。

  • 细化申请认可流程,新增申请人仅申请认可时的审查裁定规则及对给付内容判决的释明义务。


  • 材料与手续要求方面

    • 调整台湾地区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或查明手续规定,依不同签署情形分类处理。

    • 详尽规定申请材料及申请书内容,补充身份证明材料的证明手续,明确申请书应涵盖双方基本信息、案件相关日期与案号、请求事项及理由、执行情况等。


  • 审查流程相关方面

    • 立案、不受理及补正规则细化,符合条件的申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问题有相应补正程序及处理结果,再次申请符合条件应受理。

    • 新增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的期限规定,依其住所情况区分,未按时提交不影响审查,可申请延期由法院决定。

    • 原条款顺序调整,部分条款修改,如对认可所需证明文件、缺席判决证明等内容进行完善,新增条款强调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原则,以及法院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


  • 裁定情形与效力方面

    • 明确不予认可判决的多种情形,如缺席且未合法传唤、专属管辖、仲裁协议等问题,以及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 调整认可效力裁定规则,能确认判决真实且生效且无不予认可情形则裁定认可,可部分认可,否则裁定驳回,驳回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应受理,认可判决与法院生效判决同等效力。


  • 其他程序与规定方面

    • 新增纠纷重合处理规则,涉及申请认可判决与法院审理纠纷一致时的中止、恢复或驳回起诉等处理方式,以及审查认可申请期间双方就同一纠纷起诉的裁定规则。

    • 规定判决认可后的执行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执行,明确认可和执行期间适用规则,细化法律文书送达及费用交纳要求。


  • 条款增删与调整方面

    • 删除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其他条款进行顺序调整和细节完善,如管辖法院规定、申请人委托代理及提交材料等方面。


    二、规定整体框架


    1. 明确以保障两岸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审判实践制定规定。

    2. 确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主体范围,界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范畴,涵盖多种类型,包括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判决等。

    3. 系统阐述认可和执行的完整程序,包括从申请受理、审查组织、证明材料提交、审查期限,到裁定情形、效力确定,再到执行程序、法律文书送达及费用交纳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构建起全面且细致的两岸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制度体系,确保司法实践的有序开展和两岸民事主体权益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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