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8月11日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台湾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冯霞和外交学院博士生何嘉欣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
《中国评论》月刊7月号发表专文《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贷款诈骗刑事治理》,
文章指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对台融资方面先行先试,为台湾同胞提供专属的信用贷款服务,缓解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生产上的资金难题。
但同时,鉴于两岸司法互助合作有所降温,有不法分子利用大陆政策的善意,实施贷款诈骗犯罪,危害金融安全,应依法予以打击。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大陆司法机关对于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处罚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可以依法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对“人”和“物”作出裁判;
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人”逃匿岛内的,可以依法对“物”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特别程序。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并施行,对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融资服务作出了重要部署。
同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福建实施意见》)提出加强金融对台服务,优化涉台营商环境。
据此,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涉台融资方面先行先试,为台湾同胞提供专属的信贷服务政策,缓解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生产上的资金难题。
但同时,有不法分子利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信贷政策的善意,实施贷款诈骗犯罪,造成大陆资金的流失,损害金融安全。
因此,依法加强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刑事治理,不仅能够严惩犯罪分子,追回违法所得,而且能够以儆效尤,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两岸融合发展。
一、涉台信贷政策是实现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一把双刃剑 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信贷政策一方面促进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与大陆居民的同等待遇,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隐患。
在大力推广涉台信贷政策的同时,也应正视该政策下的贷款诈骗犯罪风险。
(一)涉台信贷政策是实现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 2023年9月以来,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专门为台胞台企推出了一系列信用贷款产品,如“台农贷”“台商兴业贷”“台商创业贷”“台胞诚信闪贷”“台湾青年在榕就业消费贷款”等,很大程度上缓解或解决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发展的资金困境。
推出台湾同胞专属的信贷产品是增进台湾同胞福祉和享受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体现出我们实现两岸融合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一方面,涉台信贷政策是台湾同胞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的金融服务待遇的必要措施。
依据《贷款通则》第9条的规定,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三种。
大陆居民可以依据其需求和条件选择任意一种贷款方式。
然而,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发展初期,往往难以提供资产或第三人担保,因而无法申请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因此,只有通过提供涉台信用贷款服务,才能全面地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权利。
为此,福建省发布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的“15条措施”中推出“全省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线上管理平台”,统筹台胞台商在福建省的征信服务工作,克服两岸征信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为台湾同胞在示范区内申请贷款提供了便利。
《福建实施意见》第20条提出,“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财政部门要统筹落实好各项经费保障”
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意味着台胞在享受涉台信贷政策所带来的福利的同时,应当依法依规申请贷款,依申请用途合法使用贷款;如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刑事责任。
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大肆广告,在贷款广告中妄称只要不去大陆或大陆管辖的区域,就可以不返还贷款,而且在台湾地区不受任何影响,怂恿台湾同胞一同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犯罪。
依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如果台湾同胞在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行为,或者其犯罪结果发生在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大陆司法机关都有权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从属地管辖权的角度应分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台胞在大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大陆,大陆当然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二,如果台胞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港澳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据当地的刑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是由台湾同胞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实施的,且导致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
显而易见,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大陆,犯罪结果也发生在大陆,因此,大陆有权依据《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权追究涉案台湾同胞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台胞在台向在大陆的人员提供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由在大陆的人向大陆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将款项转移至台胞的账户上,则会构成涉台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
尽管位于台湾的台胞提供证件材料的行为是在台湾实施,但其行为属于上述涉台贷款犯罪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最终导致大陆的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
在大陆,贷款诈骗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大陆对涉台贷款诈骗犯罪主张并行使刑事管辖权,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也合乎情理。
涉台贷款诈骗罪名认定的依据 涉台贷款诈骗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首先,涉台信贷服务的对象是台湾同胞或台资企业。
例如,“台胞诚信闪贷”的服务对象是台胞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台企;“台青在榕就业消费贷款”的服务对象是台湾同胞。
台胞作为“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在申请涉台信贷服务时应提供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大陆司法机关据此也享有属人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台胞个体工商户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则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如果台胞个人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台资企业的,或者设立台资企业后主要实施犯罪活动的,或者盗用台资企业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依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以不能返还贷款而以犯罪论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⑴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
⑵非法获取贷款后逃跑,
⑶肆意挥霍骗取贷款,
⑷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⑸抽逃、转移贷款、隐匿财产,
⑹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⑺其他非法占有贷款、拒不返还的行为。
依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并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5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
如涉台诈骗贷款的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不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若台胞台企将贷款用于组织、参与、资助“台独”活动,除了构成涉台贷款诈骗罪以外,则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如分裂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依法应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尽管目前海峡两岸在司法互助合作方面有所降温,但大陆仍然可以依据《金门协议》和《互助协议》向台湾提出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的请求。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属于《互助协议》第4条明文规定的“经济犯罪”,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的犯罪类型,
涉案台胞潜逃至台湾,则可将其遣返至大陆后,依法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对“物”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于逃匿台湾的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台湾同胞,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大陆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依法认定其属于适用的案件和适用的条件。
据统计,海峡两岸在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罪赃查扣返还被害人问题上,自《互助协议》生效以来至2023年12月,已有20个案件完成罪赃移交,分别由大陆返还台湾被害人1,456万余元新台币,由台湾返还大陆被害人5,367万余元新台币。
其中,2023年由台湾返还大陆被害人935万余元新台币。可见,海峡两岸在罪赃移交方面已有一定的成效,有成功经验可供参考。
结语 台湾同胞在享受涉台信贷政策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和使用贷款。
如发生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则应承担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刑事责任,返还占用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