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擅自占地建房,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书来了

文摘   2024-12-09 19:55   江西  
当事人:吴建辉,男,土家族,1987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7********,湖北省鹤峰县铁炉白族乡碉堡村村民,现居住于鹤峰县铁炉白族乡碉堡村六组。
2020年11月10日,鹤峰县农业农村局接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反映鹤峰县铁炉白族乡碉堡村六组村民吴楚胜、吴建辉父子未经审批擅自占地建房,需协助处理。鹤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吴建辉于2020年10月12日,向铁炉白族乡碉堡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因拟建房屋所占土地与同村村民杨年明存在界址争议,故碉堡村委会未予审批,认为需先将土地纠纷处理后方可进行审批。但当事人吴建辉认为土地纠纷由来已久,且自2010年来就一直要求乡镇各级部门处理土地纠纷,但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一直未予处理到位,故2020年11月,当事人在未经乡人民政府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动工建房,2020年11月11日,鹤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吴建辉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吴建辉未听劝阻,继续施工,于2020年12月全部完工。2021年7月26日,经湖北省珩业土地评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现场测量,涉案房屋占地总面积89.37平方米。违法现状为一层砖混结构,已封顶,内部已装修。经鹤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建房土地为铁炉白族乡碉堡村村委会集体土地,其中:林地88.52平方米,园地0.85平方米;不符合鹤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1年6月3日,经鹤峰县农业农村局案审委员会第一次集体讨论,认定吴建辉存在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屋的基本事实,但需进一步补充调查,完善证据材料,向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致函进行协助调查。2021年7月6日,经铁炉白白族乡人民政府复函,吴建辉符合建房基本条件,但建房所占部分土地与同村村民杨连明存在权属争议,杨年明也一直在信访维权,故其建房行为无法审批,无法采取容错补救措施。
2021年7月29日,鹤峰县农业农村局案审委员会第二次集体讨论,认定吴建辉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住宅附属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吴建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 8月12日,吴建辉向鹤峰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 8月26日,向吴建辉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鹤农(宅)听证〔2021〕2号),2021年9月6日,鹤峰县农业农村局主持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吴建辉全权委托其父亲吴楚胜参加听证会,听证认为当事人吴建辉是符合建房条件,关于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建议当事人通过土地仲裁程序进行解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中止案件调查,待土地仲裁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1月9日,依法向吴建辉送达了《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鹤农(宅)中止〔2021〕1号)。听证会后,吴建辉委托其父亲吴楚胜向相关部门提交土地仲裁申请,申请未予受理,权属纠纷未得到解决。2022年6月16日,鹤峰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了《杨年明与吴建辉宅基地纠纷信访事项专题研判会》,并形成会议决定。秉持公正执法、人性执法的理念,鹤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7月11日向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致函《关于协助提供吴建辉建房所占土地权属问题书面认定意见》,后经铁炉乡人民政府与相关单位,对其修建房屋所占土地权属纠纷再次进行调查核实。
2022年7月26日,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提供《关于杨年明与吴建辉土地界址纠纷的情况说明》,经查:吴建辉修建房屋所占土地系其父亲吴楚胜名下与他人存在的权属纠纷问题,按照2010年国土部门所审批的宗地图及实地现场显示,吴楚胜主屋东边只有空出的4.6米属吴楚胜所有,剩余约2.9米为杨年明所有,权属问题已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国土宅基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件予以明确,双方土地边界四至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所修建的房屋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未批先建事实清楚,属违法建设。
2022年12月15日,鹤峰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吴建辉因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在铁炉白族乡碉堡村六组占地建房屋案案件恢复执法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建辉询问笔录1份,吴楚胜询问笔录1份,吴建辉提供的《建房申请》复印件1份。证明:建房主体确为吴建辉,曾提交过建房申请,但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
2.碉堡村支部书记游旗红调查笔录1份;碉堡村村民杨年明调查笔录1份,碉堡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关于碉堡村六组村民吴建辉未批先建情况的说明》证据材料1份。证明:碉堡村村委对吴建辉建设行为知情,吴建辉曾提交过建房申请,但建房选址部分土地与同村村民杨年明存在权属争议,碉堡村委会未予审批。
3.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吴建辉未批先建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吴建辉建房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情形。
4.铁炉白族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碉堡村村民杨年明与吴楚胜土地权属争议信访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吴建辉建房所占部分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5、湖北省珩业土地评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1份;鹤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确认罗承训、杨慧、吴建辉三户建房所占土地相关问题的复函》;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吴建辉建房有关情况的报告》。证明:吴建辉所建房屋土地为铁炉白族乡碉堡村集体土地:89.37平方米,其中林地88.52平方米,园地0.85平方米,不符合鹤峰县土地利用规划,吴建辉家庭符合建房基本条件,但所占部分土地与同村村民杨年明存在权属争议,不具备审批条件,其建房行为无法进行审批,无法采取容错补救措施。
6、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建设现场。
7、鹤峰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出具的复函及吴楚胜申请土地仲裁的通知复印件1份。
8、鹤峰县信访局出具的《杨年明信访事项研判会备忘录》1份;铁炉白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杨年明与吴建辉土地界址纠纷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1份。
本机关认为,吴建辉的上述违法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吴建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9.37平方米给铁炉白族乡碉堡村民委员会。
2、责令吴建辉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砖混结构一层)。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5日

来源:鹤峰县人民政府网站


宅基地和乡村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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