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第二章 职责任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专业精神,宣传和培育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
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国家加强与海外侨胞的交流,做好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增进海外侨胞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传统。
第三章 实施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依法公开举行宪法宣誓、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服役宣誓等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奏唱国歌,誓词应当体现爱国主义精神。
第四章 支持保障
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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