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罚款10万!涉及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需引以为戒

政务   2024-10-18 17:31   福建  


案例


     2023年9月22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线索报告,于当日下午联合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对举报的位于安溪县龙门镇xx村属于李某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该仓库存有松节油、脱脂酸甲酯、仲丁酯、二甲苯、甲醇、天那水、乙醇等21种危险化学品,并设有两台高速搅拌机,该仓库为李某承包所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经查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在安溪县龙门镇美内村设置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个人作出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溪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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