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彰显执法力度——泉港区安全生产违法立案的有力举措

政务   2024-10-15 17:46   福建  


为扎实有力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开展,推动全链条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落实,着力提高辖区安全保障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泉港区界山镇安办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整治行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扎实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本案例旨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泉港区界山镇安办联合镇综合执法队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发现辖区内某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锁闭、多处疏散通道堵塞。检查当日,该生产车间负责人对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锁闭。执法人员依法当场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调取了该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车间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对该企业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现场照片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车间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日常生产活动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有的虽然设置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或者未保持畅通,个别单位甚至锁闭、封堵安全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该单位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被锁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知识


安全出口是指符合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搬出贵重物资,减少火灾损失,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设计足够数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在安全技术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


来源: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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