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良法院板桥中心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场履行了返还义务,取得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孟某和周某二人为合作关系,孟某常年从周某处订购蔬菜。2024年9月,双方因收购蔬菜产生矛盾,孟某认为周某该批蔬菜质量不好,卖不上价格,不愿意收购;而孟某则认为是市场价格下滑致孟某不愿收购蔬菜。由于该批蔬菜生长周期短,保鲜期相对较短,为避免损失扩大,周某在双方还没有明确商定后便低价将蔬菜转卖给了第三人,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纠纷,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交付定金3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积极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到底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法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站在原被告各自的立场上,从不同角度为双方当事人认真释法析理。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周某意识到自己在转卖蔬菜的过程中,确实未有提前告知孟某并友好协商,存在一定过错,愿意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确认签字后,周某当场返还孟某12000元定金,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陆良县板桥镇建有大面积的蔬菜基地,是陆良有名的“菜篮子”。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也意味着“菜篮子”供应链的持续稳定,下一步,板桥中心法庭将继续以保护“菜篮子”为契机,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执行有效衔接,深化审判执行效果,将涉农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前沿,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近年来,农产品交易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农户在收取收购方部分定金后,便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农户则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这种交易模式虽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可一旦出现农产品价格波动、严重质量问题、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又容易发生纠纷。
农产品交易始终要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不能预判风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制定完善的条款,尤其是对一些细节尽可能多做约定,重点关注合同的生效条件、标的物的规格、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在产生矛盾纠纷时,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冯萍 编辑 :资玛煜
一审:秦文 二审:徐红翔 三审:黄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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