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重庆市渝中区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

文摘   2024-12-17 16:18   重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4〕7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网约房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渝中区进行网约房经营、管理、服务、住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且不具备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发布房源信息等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  区政府组织领导网约房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是网约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及网约房平台公司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上传网约房经营信息;

3.实行房屋编码管理,在各网约房平台使用房屋唯一编码,即房源码;确保房源在各平台的唯一性;

4.要求并监督网约房平台公司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网约房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

5.及时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的纠纷及治安、刑事案件;

6.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商务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根据渝中区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并制定网约房发展规划;

2.负责网约房重点经营主体的指导、服务工作,推进网约房经营者与网约房平台公司的商务沟通协作。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网约房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将网约房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公安、卫健等部门;

2.审查和发放网约房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食品经营行为;

3.指导网约房经营“明码标价”,对经营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指导网约房房屋结构不被损坏或擅自变动;

2.监督管理网约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指导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巡查、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4.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巡查,发现并上报未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或未经消防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区消防救援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网约房经营者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

2.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其对网约房共有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工作;

(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达到旅游民宿等级标准的网约房开展指导、推荐、等级评定、复核、管理等工作;

2.牵头处理已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的网约房住宿人员的投诉,维护住宿人员合法权益;

3.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督促区燃气企业开展网约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并对燃气企业权属燃气设施隐患开展整改;

2.督促区电力企业对其自身权属电力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八)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对网约房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配备安全、有效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3.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等工作;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并定期进行演练,监督网约房平台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2.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3.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要求网约房平台公司停止发布和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约房政策宣传;

2.配合相关部门调处化解涉及网约房的矛盾纠纷;

3.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网约房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强化协同,全面掌握网约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动态积分赋色管理机制,督促指导网约房规范化经营,对问题房源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注销房源码,强制下架。

第三章  网约房报备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经营的网约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房屋结构、消防、卫生条件和用电、用气、用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确保信息实时准确采集上传;

3.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技防措施,在主要出入口、通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高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4.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房屋门、窗应当符合防盗要求,临街或易翻越、易坠落门、窗应当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二)经营网约房,应当报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服务);

2.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采集设备安装证明文件、技防设备安装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6.经营场所房间的平面图;

7.从业人员名单及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报备:

(一)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平台发布信息前,应当先通过“渝快办”中“网约房管理一件事”模块申请报备;

(二)申请人申请报备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于10日内完成线上复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后,公安机关应当于10日内完成线上复核;

(三)线上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房源码,网约房经营者可下载保存使用;

(四)各行政职能部门需现场复核的,应当于线上复核通过后10日内对网约房经营场所组织现场复核,提交现场复核意见;现场复核未通过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房源码暂停使用。

网约房经营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报备程序同上。

网约房经营者退出经营的,应当通过“渝快办”中“网约房管理一件事”模块申请注销,申请注销后,系统自动注销房源码。

第四章  网约房经营者责任

第九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住宿人员合法利益。

第十条  在网约房平台发布房屋经营信息前,应当取得房源码。在网约房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使用房源码。

第十一条  禁止在违法建筑、地下空间、移动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危险房屋、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宜用于网约房经营的建筑经营网约房。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住宿人员(包括外国人)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住宿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房间详址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规范,并实名、实数、实情、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接待外国人入住时,没有配置设备进行登记并实时上传的,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涵盖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或地区)、出生日期、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入住时间、入住房间等信息。外国人退房后,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报送其退房时间。

第十三条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遵守公安部“五必须”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在发现以下可疑情况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4.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住宿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提供电竞房服务的,应当在电竞房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在预定、入住环节明确向其告知电竞房不接待未成年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供住宿人员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七  严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个人等相关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网约房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网约房平台公司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具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在发布房源时必须使用房源码,并验证房源码的真实性;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三)网约房平台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对本平台相关房源开展的处置工作进行配合;

(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网约房经营数据信息的,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五)网约房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六章  网约房住宿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房住宿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应当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登记;

(二)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私下转让床位;

2.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方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报备手续的;

2.未落实住宿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

3.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公安机关通缉,发现住宿人员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

4.对外国人入住网约房,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6.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7.向住宿人员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但未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

8.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监控视频图像的;

9.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规定的;

10.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11.其他违法行为。

(二)网约房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2.未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平台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

3.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的;

4.其他违法行为。

(三)网约房住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的;

3.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未履行以下责任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二)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向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的;

(二)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隐患;

(二)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三)擅自停用、损坏消防设施的;

(四)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经物业核实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网约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网约房经营报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政策原文


来源 | 渝中区人民政府

渝中政法之声
发布权威信息,宣传政策法规,展示队伍形象,弘扬政法文化,贴近群众讲述政法故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