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使用移动液化天然气罐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说明和投诉渠道:
相关法律法规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2.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 《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
• 为保障船舶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以下称LNG罐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LNG罐柜水路运输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要求。
投诉渠道
1. 国家层面:
• 国家发展改革委:热线电话010-63909191,电子邮箱wtxszj@126.com,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体改司子站的“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征集”反映问题。
•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可直接在该平台提交有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涵盖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多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