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对夫妇结婚近30年,但因矛盾,双方分居也超过10年。而今,妻子要求丈夫每月支付扶养费2500元,可丈夫说,只要妻子回来共同生活才有可能……那法院会怎样酌处呢?
王某与刘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儿子。婚后,双方共同到广东省务工。
后因夫妻矛盾,王某于2013年独自带两个儿子,回到广西玉林容县租房生活,现两个儿子已成年。
王某因患糖尿病于2022年6月和2023年11月两次住院,因没有钱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出院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导致生活窘迫,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及生活支出。
而刘某长期外出广东省务工,每月有固定收入。为此,原告王某请求判令刘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2500元给原告。被告刘某辩称,其与原告分居十多年,只要原告愿意回来共同生活,可以支付扶养费给原告。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自2013年起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各自掌握名下财产。王某因患2型糖尿病、肾衰竭及高血压病2级等多种疾病,产生医疗支出,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在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及生活支出情形下,王某要求刘某支付扶养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过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从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500元给原告王某。
扶养与抚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抚养主要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保护。而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扶养费给付义务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续为前提,始于婚姻关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且不因夫妻双方感情状况、共同生活情况而有所区别。二是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并不以经济上的客观贫困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存在扶养需要即可。三是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内容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本案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分居,但并未离婚,双方婚姻仍处于存续状态。王某因就医、生活开销等,客观上存在费用支出,在无法工作以维持生活来源情况下,存在扶养需求。双方分居后,各自掌管名下收入,刘某未履行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扶养义务,亦未履行支付扶养费的物质扶养义务。因此,王某要求刘某支付扶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扶养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结合扶养需求、扶养能力等综合情况。王某的两个儿子已成年且有工作收入,因此,对于王某因身体疾病等生活费用支出,除了刘某因负有扶养义务而应承担其中一部分以外,王某的儿子理应履行赡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分居而免除。夫妻因各种原因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之间仍然互负扶养义务。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夫妻缔结婚姻关系,组建家庭,形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选择被赋予法律层面的意义并产生系列的权利义务内容。夫妻关系的建立不仅包含着双方对共建美好生活的期待,也承载着共担风险的庄严承诺。一方因疾病等发生变故时,另一方应相助相伴,携手共度,争取早日走出困境。全面履行扶养权利义务内容,不仅是配偶身份权的法定内容,更是坚持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营造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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