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七旬老太怒踹轿车:拘留虽免,赔偿难逃!

民生   2024-11-29 11:09   广西  


七旬老太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气之下一脚踹向对方车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虽因年龄太大不予执行拘留,但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一起来看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理的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莫某将一辆红色小轿车停在黄某家门口的路边后离开。回来后,二人发生口角。黄某气极,认为莫某的车辆停在自家门口的通道,妨碍自己骑三轮车运玉米进出,只能从邻居家门口绕行;莫某亦不忿,认为自己车只是停在路边,并没有影响对方通行。双方冲突升级,黄某一气之下用脚踢中莫某的轿车右前门,导致车辆车漆有轻微损伤,莫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对黄某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但因黄某已年满75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莫某的车辆停放在路边。

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后,莫某越想越气,于是将黄某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维修车辆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显示,原告停车位置距离被告房屋较远,不足以妨碍通行。同时,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黄某在与原告莫某发生口角后脚踢原告车辆,导致原告车辆右前门车漆轻微损伤,维修单所载维修项目与被告踢打车门位置相符且送修时间合理,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莫某损失840元。


法官说法

冲动之下毁坏公私财物,有时并不是照价赔偿那么简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黄某与莫某争吵后,为图一时之快将莫某财物损坏,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经法院判决赔偿他人财物损失即承担的民事责任,黄某毁坏的财物价值不大,若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会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人们之间的交往产生矛盾时要保持理智,一味地发泄情绪并不能解决问题,图一时之快为所欲为,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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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南宁市武鸣区法院 作者 岑素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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