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用户:
您好!为维护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热行为,确保供热安全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24年11月15日起,平原示范区公安、城建等多部门将联合新乡市平创能源有限公司组成执法组,不定时开展对盗窃热能及扰乱供热秩序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对有关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处罚,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并给予严厉打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用户实施以上行为或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热用户或供热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除立即对有关用户停止用热外,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热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损毁、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破坏、损毁、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的,供热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盗用热能,包括私自拆除或破坏热计量表、私自打开锁闭阀、私自从供热管网上开口截取热能、私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私自将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私自排放采暖系统中的水、安装换热器装置、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通暖气等。一经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供热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立即告知供热经营单位,或向供热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五、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拒绝或阻碍供热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供热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对偷用热、破坏供热设施及扰乱正常供热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供热经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对象为居民用户奖励500元/户,非居民用户奖励1000元/户。
举报电话:0373-5059999。
新乡市平创能源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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