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都在世,兄弟姐妹能否分到遗产?

文摘   2024-11-04 07:0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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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小军家事
大爷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将大爷的再婚配偶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75%的份额,同时大爷的兄弟姐妹认为其在大爷患病、住院、生活上给予诸多帮助,应分得相应遗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王大爷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后其子刘先生将王大爷的再婚配偶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75%的份额。诉讼过程中,王大爷的哥哥王二爷、姐姐王老太申请参加诉讼,法院追加该二人为本案原告,王二爷、王老太要求分得涉案房屋50%的份额。
原告刘先生诉称,王大爷、王二爷、王老太系兄弟姐妹关系。王大爷与曹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王先生。1994年,王大爷与曹女士离婚。王先生后更名为刘先生,并于2018年取得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三级)。2019年,王大爷与张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大爷名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先生作为残疾人,应当予以多分。
原告王二爷、王老太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自1994年王大爷与曹女士离婚后,刘先生一直由曹女士抚养,王大爷一直独自生活,且因刘先生更名之事,王大爷与刘先生父子关系不和睦,双方经济上独立,情感依赖较少,甚至可以说没有情感依赖。王大爷患病期间,刘先生只进行过一次探望并出过一次护工费。刘先生在王大爷的生活、精神上都没有尽到义务。2014年至2017年期间,王大爷因患有严重疾病先后住院高达近二十次,医院曾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经过抢救治疗暂且化危为安。王二爷、王老太操持主办相关事宜,并全程陪护,而刘先生未到医院看护或给予经济帮助。后王大爷与张女士结婚,但张女士在婚后亦未尽夫妻扶养义务。王二爷、王老太在王大爷患病、住院、生活上给予诸多帮助,在精神上给予慰藉,王二爷、王老太应分得相应遗产。
原告刘先生不同意王二爷、王老太的诉讼请求,认为王二爷、王老太系王大爷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本案中没有继承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能够分得遗产的主体资格。另外,王二爷、王老太在王大爷住院期间提供陪护等帮助,不等同于扶养王大爷。而且,刘先生并非不尽赡养义务,刘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困难,但在王大爷住院期间还支付了一半护工费,且刘先生及其妻子多次探望王大爷,也多次给王大爷做饭送饭,在日常生活中,每到春节等节日,刘先生及其妻子也会看望王大爷。刘先生已尽到孝道,不能减少或剥夺其继承权。
被告张女士辩称,不同意刘先生、王二爷、王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大爷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并在双方微信沟通中明确了涉案房屋在王大爷百年后由其一人继承所有,故认为涉案房屋应由张女士继承所有。

法院裁判

关于继承方式。首先,张女士所提交的《代书写遗嘱》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代书写遗嘱》无效;其次,无论张女士与王大爷的微信记录是否真实,微信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同样不具有遗嘱效力。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遗产分割。第一,关于有权参与遗产分配的主体: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先生为王大爷的子女,张女士为王大爷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王大爷的遗产;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二爷、王老太为王大爷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但因有前述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无法以继承人身份继承王大爷的遗产,故其在本案中,不属于继承人范围,而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根据王二爷、王老太提交的病历材料,能够证实王二爷在2015年、2017年对王大爷进行了相应照顾,且从王大爷的年龄及所患疾病来看,其在2015年时已年满60周岁,病情亦较重,客观上已具备需要他人扶助的条件,故王二爷、王老太对王大爷的照顾和陪伴,已超过一般亲情范畴,可以认定其对王大爷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其可适当分得遗产。
第二,关于分割比例:首先,如前所述,王二爷、王老太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遗产;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先生为精神残疾人,属于应当照顾范围。因此,法院综合案情判定分割比例为:刘先生分得55%,王二爷、王老太分得5%,张女士分得40%。
第三,关于涉案遗产的具体分割:对于涉案房屋,鉴于刘先生、王二爷、王老太诉请要求分得份额,而张女士亦无给付折价能力,因此本案仅确认各方份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继承。但继承顺位并非法定继承案件中分配遗产的唯一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即使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基于上述规定适当分得遗产。本案属于适用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重点审查和认定“扶养较多”,进而考量“分配比例”的确定因素。
一、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
这里的扶养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包括同事、朋友、远房亲戚、同居伴侣等。这种扶养不是基于法定义务,而是扶养人出于道德,自愿、自发向被继承人提供的帮助,因此扶养“较多”的认定不能将扶养人与其他继承人进行比较,而是应该与其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相比较。法院一般会从扶养人提供的经济资助、生活帮扶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认定,其中,提供扶养内容的“量”与持续性也是“较多”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王二爷、王老太系被继承人王大爷的兄弟姐妹,在王大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且就遗产提出主张的情况下,王二爷、王老太不属于继承人范围。根据王二爷、王老太提交的证人证言和病历材料内容,可以认定王大爷在身体欠佳的几年间多由王二爷、王老太陪伴就医,且结合王大爷的病情和身体情况,王大爷客观上需要他人扶养,而王二爷、王老太对王大爷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二人对王大爷在生活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慰藉已经超出了一般亲情范畴,可以认定为“扶养较多”的对象。
二、分配比例的考量因素
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情况(包括扶养人数、扶养方式、扶养时间、扶养依赖程度、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亲近程度等)、遗产情况(种类、数量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人数、是否存在法定多分或少分情形等)等因素,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根据上述考量因素酌情确定适当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情况应与其所尽的扶养情况大抵相当。当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而且是主要的扶养者,而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很少时,扶养人所得遗产也可以比继承人多。
本案中,虽然王二爷和王老太多次陪伴王大爷就医并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但从王大爷的妻子张女士提交的《代书写遗嘱》和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婚后张女士对王大爷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刘先生系王大爷的独子,其对王大爷的经济、生活方面所尽扶养义务虽不算多,但考虑到其系王大爷与前妻的儿子,离婚后刘先生随母亲生活的背景情况,且刘先生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法定的应当照顾范围,故最终法院判定遗产分割比例为:刘先生分得55%,王二爷、王老太分得5%,张女士分得40%。
本案在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继承人均对遗产分割提出主张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各请求权人自身情况、扶养情况等因素,将遗产在各请求权人之间进行了合理分配,既促进了财产的流转,充分发挥了遗产的效用,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爱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的鼓励,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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