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中毒预警公告
进入秋冬时节,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的主要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2毫克至4毫克即可导致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加工不当会导致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体,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严禁家庭煮食和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六、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卖、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要加强自我防范,倡导科学健康饮食,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有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要及时劝阻,谨防中毒事件发生。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附子的量,同时保存好剩余草乌、附子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最佳救治时间。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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