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宁洱县人民法院磨黑法庭审结了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因事故致原告六级伤残等损害
这起案件最终的赔偿金额达百万元
那么,案件经过如何?
能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带来哪些启示?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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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朱某驾驶轻型货车沿镇曲线镇沅县往宁洱县方向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其所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原告鲍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鲍某及车上一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鲍某无责任。事发后,鲍某被送至医院先后住院治疗13次,共计住院194天。
2024年4月2日,经鉴定,鲍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鲍某之妻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鲍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包括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61032.951元。
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在得知被告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时,向被告释明了其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面对原告所诉的巨大赔偿金额,不认可也不理解。且事故发生后,其积极向鲍某支付了81000元,保险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其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款。而原告则认为,被告及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远不够赔偿鲍某及其家人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及时立案。
在庭审阶段,法官再次向被告释明法律对于原告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并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鲍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9692.31元,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赔偿鲍某的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417150.021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朱某也积极与原告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至此,一场事故造成的两个家庭的不幸,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困惑、怨愤在法庭主持下,在法官认真、耐心地疏导下得以妥善平息。李某向法庭送来了锦旗,对她在案件中感受到的公正和温暖,向法官表达了感谢。
如今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在驾车出行过程中,除了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外,还应注意车辆的投保情况,及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合理转移风险。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省一时,赔一世”,交通事故带来的不仅是身心损害,更会背上沉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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