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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是生命线上的传递者,在紧张的救援转运过程中,其自身安全也不容忽视。近日,就有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乡的患者家属反映,其母亲在救护车转运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二次伤害。
据了解,车内患者黄义芬是北川片口乡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救护车是她当天乘坐的第二辆救护车。那天,老人突然无法站立,发现情况的村干部随即与老人家属商量,决定请120救护车将老人运往片口卫生院就医。接诊的片口卫生院急救人员初步判断,黄义芬疑似存在“腰椎骨质疏松伴有病理性骨折”或“胸椎骨质疏松伴有病理性骨折”。由于卫生院医疗条件不足,建议将患者转往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之后,县医院派出的救护车在开坪乡与卫生院的救护车完成了“接力”。
据老人回忆,无论是在第一辆救护车还是第二辆救护车上,急救人员都没有为她捆安全带,她躺在担架床上,只能用手抓住床的边缘。而当第二辆救护车发生事故时,车辆急停,她当即受到猛烈撞击。“撞在一个硬东西上,我不晓得具体是什么。当时就满口是血,感觉呼吸困难。”老人回忆说。
事故发生后,黄义芬的女儿刘文琼很快赶到现场。从她向记者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到,老人鼻部肿胀并有血迹,车厢内部也有血迹。刘文琼说,当时她看到母亲只是躺在担架上,身体没有做固定。
对此,院方表示,之前他们与黄义芬家属进行过调节,但他们认为,黄义芬家属提出的15万元赔偿金过高,他们无法接受。况且,老人本来就是有伤病才会呼叫救护车,虽然其鼻骨骨折确实是在事故中造成的,但其胸椎骨折到底是交通事故造成,还是之前就已存在,尚无定论。他们曾在老人入院之初,让老人做核磁共振来判定新、旧伤,但当时老人因身体疼痛没有配合。因此,如果老人家属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需要鉴定机构做出判定。而记者咨询业内专业人士了解到,距老人发生事故已过去三个多月,伤口已基本愈合,伤情鉴定很难判定新、旧伤。
(近日的黄义芬)
此外,院方告诉受伤老人家属,救护车买有保险,如果由保险来赔偿伤者损失,也需要出具伤者的人身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伤者家属对院方目前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将予以配合。
刘文兵表示,走司法途径会消耗很大的精力,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不应该推脱责任,给伤者及家属制造额外的负担。
记者将获悉的情况反映给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认为,院方就赔偿问题与患者方交涉中所采取的处置方式并无不妥,是处理医患纠纷的正常步骤。如果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那么,还是建议患者方走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医患双方在赔偿上的争议,一时难有定论。不过,在急救转运中,如何规范操作,尽量保证病患安全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救护车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正因其速度快、不受限的特点,使其在“争分夺秒”抢救生命的同时,也潜藏着更高的安全风险。
近年来,救护车在运输病人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二次伤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也有发生。2024年5月18日,辽宁大连发生一起救护车闯红灯与小轿车相碰事故,造成救护车上一名工作人员死亡、一名患者死亡;7月13日,湖南岳阳一辆救护车在运输病人的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人员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享优先通行权,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而记者从北川这起救护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上看到,救护车正是在没有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违反了信号灯规定。由于该起事故中,身亡的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属醉酒和无证驾驶,且没有依法避让救护车,因此,事故双方才被交警部门判定为同等责任。
除了救护车驾驶员的疏忽外,随车的救护人员未将患者黄义芬与担架床进行固定,也很有可能是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二次伤害的重要因素。
交警部门表示,他们只要求驾驶员和乘客系安全带,病患或伤者是否进行固定属医疗领域范畴,不在交警管辖之列。有医护专业人员指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病患或伤者用约束带固定在担架床上,避免其滑落,是急救转运过程中的一项常识。
120急救网络管理科副科长梁栋表示,他们每年都会交替组织针对救护车驾驶员和救护人员的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不过,对于救护车在转运过程中是否一定要对病患或伤者进行约束固定,目前还没有成文的规定。后续,他们将与专家进行磋商,视情况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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