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违规吃喝是“四风”中的典型问题之一,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个别党员干部片面认为,只要在大原则上不触碰“红线”,小事小节无需谨慎细究,在推杯换盏中淡忘了初心,在小恩小惠中丢掉了原则。本期“廉政之声”解读违规吃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守纪法规矩,始终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扣好“风纪扣”,系紧“安全带”。
违规吃喝行为需注意的问题
一、违规吃喝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违规吃喝行为主要有四类: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违规吃喝行为需注意“和谁吃”“在哪吃”“谁付钱”。
“和谁吃”——参与吃喝的人员关系。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轻重一般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哪吃”——吃喝的地点性质。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花费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均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实践中,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一些单位、企业或个人将高档小区住宅、别墅等改造为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场所,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根据吃喝场所的内部装修情况、平时接待对象、场所隐蔽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谁付钱”——吃喝的钱款来源。在违规吃喝行为中,钱款来源为公款的有两类。一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这类宴请往往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二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这类违规吃喝行为发生在公务活动中,接待“师出有名”,但接待标准违规。
二、违规吃喝行为的处分规定
违规吃喝人员在违规吃喝中的角色地位。对组织者、参加者、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要区别对待。一是对组织者应从严处理。违规吃喝的发起人、召集人在违纪行为中作用较大,其违纪情节比一般参与者更为严重。二是对参与者要进一步区分,其中存在“站台背书”“说情打招呼”等情况的参与者,其违纪情节比一般参与者更为严重。三是在公款吃喝和超标准接待中,要注意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不同身份主体间一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仅适用于党员,而且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一体遵守、严格落实。违规吃喝行为中,对党员应依据《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任,对非党员公职人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政务责任。另外,退休的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同样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是因为不再履行公职,不适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其中,对具有党员身份的退休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可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予以定性处理;对非党员身份的退休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可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经摘编 责编:黄晓芳 审核:孟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