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罚37000元

文摘   2024-12-20 11:10   江苏  

01 案情介绍

根据投诉举报,经查实:2024年3月18日、7月8日、7月9日,某诊所使用工作人员吴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王某某等4人开具处方,从事诊疗活动。该诊所取得《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 

02 案件处理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诊所于2024年3月1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按中档处罚,决定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37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04 卫监贴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二是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一规定,将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等。此外,对于非医师行医的个人,也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供稿|卫生监督所
审核|陈太胜
审校|孙爱思
发布|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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