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介绍
根据投诉举报,经查实: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薛某某在其家中为薛某(薛某与薛某某为亲戚关系)诊疗,共收取费用150元。薛某某于2010年6月26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已退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2 案件处理
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薛某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04 卫监贴士
不要轻易相信民间“神医”,患者需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错失治疗时机。建议优先选择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正规医疗机构,这些机构在医疗设施、医护人员配备、医疗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和规范,能够为患者提供较为可靠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