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

民生   2024-11-19 20:2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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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一、关于送达方式的选择次序问题

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如果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则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此六种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隐含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最主要、最一般的形式,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员可以通过见证人证明或视听资料证明的形式,使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实现时,才可以使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因其时间长,当事人很少真正注意到公告内容,严重影响送达效率等原因,应严格限制其使用。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邮寄送达逐渐成为首先采用的送达方式。很多法院只有在邮寄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可视为人民法院委托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各级法院已经普遍采用“法院专递”和人民法院送达平台方式进行送达。


相关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17]283号)

1.【确保送达程序的正当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坚持程序正当性,并注重提高效率,依法有效平衡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与遏制程序权利濫用之间的关系。要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内容、运行程序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2.【确保送达效果的充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庭审知悉权和参与权为基础,以当事人确认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首要方式,以推定送达地址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补充方式,以依职权调查作为查明送达地址的重要手段。

3.【确保送达方式的合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原则上以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首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为补充方式,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受送达入实际收取诉讼文书、知悉诉讼情况,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确定合理的送达方式。

4.【积极推动送达方式创新】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对改进送达工作的推动作用,大力推进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依托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电子送达平台,不断完善送达事务管理系统、人民法院邮件管理系统和电子送达平台,提高送达事务的流转、管理便捷程度,通过信息技术平台扩大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通讯信息及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证明材料等信息的共享全面推进和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23.【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排除适用】公告送达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本意见可以确定送达地址的,一般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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