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解读丨 门诊统筹(最新政策)

健康   2024-07-04 17:58   山西  


门诊统筹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

山西省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职工门诊统筹报销政策,为健全职工门诊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职工门诊统筹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联合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药监局等三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01

优化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标准分别为 80元/次、50元/次、30 元/次,参保职工年度起付线累计达到300元,不再设起付标准。

02

提高支付比例。在原有支付比例上提高5%,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55%、60%、65%;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60%、65%、70%。

03

提高年度支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由1800元提高至2500 元,退休职工为由2000元提高至3000 元。

04

降低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


居民普通门诊统筹

01

自 2024年1月1日起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 300 元不再执行 50 元/次/天的单次限额。

02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

03

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80 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45%

04

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时需先行自付 5%,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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