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成功后,符合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注意: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24〕1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办机构以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按失业人员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或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西安高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专区---业务办理---失业---待遇终止
2、通过“西安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微官网---右下角“我的”---手机验证码登录---进入首页(右上角更多)---工伤、失业---失业个人待遇线上终止办理---进入后点击“确认终止”---办理完成
注意:进入失业个人待遇线上终止办理功能后,点击“查看历史记录”即可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其中,若有多领取失业待遇的情况,应主动予以退还。对于违规领取失业待遇的,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回。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因非本人意愿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其中,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因非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