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警察应否出示“证件”的争议这么大?

2025-02-03 08:41   河北  

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证件”问题频繁成为媒体焦点和舆论热议话题。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言中,以及《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中均强调了人民警察证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并在必要时出示。着警服的民警在执法对象要求时也应出示证件,而便衣民警则需主动出示。然而,少数民警对出示证件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加之现行警察法相关条款尚不完善,致使警务实践中存在应出示而不出示、不正确使用人民警察证的现象。因此,完善立法、严格管理,从规范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制度入手,是规范公安民警职务行为的关键所在。

许多民警认为不‬携带‬人民‬警察证并不影响认定‬警察身份,警察的执法权源自其身份,而非证件本身‬,故不应将证件的证明效力与警察的执法权力混为一谈。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身份的获取途径包括考任、选任和聘任等,其中考任是基层公务员的主要录用方式,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成功完成一年试用期后,即可正式成为公务员。然而,对于公安民警而言,仅仅被录用并不意味着获得执法资格,还需通过初任民警的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取得正式的人民警察身份,并具备基本执法资格。执法‬资格‬既是警察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且因行政职权的特性,该资格不可随意转让、放弃或赠与。

执法资格能否等同于办案资格?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民警必须通过基本级的执法资格考试。不同警种对专业素养的要求各异,如政工、后勤等部门仅需具备基本公安和法律知识,而刑侦、经侦、治安、交管等执法勤务岗位则需额外具备专业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人民警察的身份通过公务员录用程序获得,基本执法资格随之而来,是警察权力的基础。然而,办案资格作为特殊警察权力,需通过专业考核方能获得,其要求高于普通法律所规定,体现了公安行业的特殊性。办案资格虽属公安内部规定,但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旨在约束国家公权力。

一直以来,部分公安‬民警‬认为着警服即可代替出示人民警察证,理由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着装或持证二者其一即可,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要求着装必须携带证件被视为多余。尤其在基层,资深民警普遍持此观点。然而,深入分析可知,警服标识虽能识别民警所属省份、地级市、县区,但详细信息则需口头告知。相比之下,人民警察证则包含了民警的全面个人信息,信息量远大于警服标识,且精确度更高。表明身份制度中的“身份”既包含行政身份,也包含个人身份。出示人民警察证能精确判断民警的执法权,而着警服仅能大致区分行政管辖权。在警务实践中,出示人民警察证有助于‬确保执法权威。

在法律规范层面,公安民警表明身份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异,主要集中在着装与出示人民警察证上。《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表明身份方面的规定较为科学严谨。然而,一些下位法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文本表述上较为笼统含糊,未能充分细化上位法的执行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要求‬着装民警需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既‬是出示证件的前提,也是执法身份的凭证。无论警种、部门如何,是执法、执勤,还是办理行政许可、参加公务会议等‬其他警务活动。出示执法证制度不仅限于行政执法领域,还应作为回避制度的基础,以增强警察职务行为公信力。

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向公众展示确切的执法身份,可以增进理解与支持,减少误解与抵触,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公安民警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场所物品人身检查、查验居民身份证、执行盘查任务、口头传唤及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证人等情形时,通常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调查等侵害行政行为中,出示证件则‬是法定要求。相比之下,在执勤、救助、行政许可等授益行政中,民警通常只需着装和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外‬,正确有效表明身份,有助于社会公众及相关职能部门(如检察院、监察委、公安纪检督察等)对警察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2016年‬,公安部在《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明确了表明身份和告知制度,要求民警‬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和理由,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该制度强调以明示职务身份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为例外,并适用于警务活动。警察表明身份的方式包括着警服和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形式则有静态和动态之分。相较于现行法律的“持有”规定,此次修订强调“出示”,体现了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考虑到‬新警和‬军转干部刚‬入警尚未‬配发人民警察证,这里使用“工作证件”而非‬人民警察证‬。同时,还增设了当事人抵抗权的内容,即执法时未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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