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2011〕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贵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征求意见的函》(高检研函字〔2011〕5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我院各刑事审判庭意见,我室认为,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转自:独角法兽
来源:《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2辑)》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