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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2025-01-25 08:28
河北
来源:交规研究社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一、“饮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部交管局《
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
》(公交管〔2011〕51号)、《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 19522-2010)、《
关于批准发布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3号)《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20,<8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车(简称“酒驾”);
≥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车(简称“醉驾”)。
同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二十条规定,“
醉驾
”属于严重的“
酒驾
”行为。
二、关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
公安部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7〕1号)第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以后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无论发生几次,均认定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
公安部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7〕1号)第二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第3款关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
刑法
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
(二次酒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的行政处罚。
①如果是首次醉驾,给予罚款;
②如果是二次醉驾或者之前有过一次酒驾记录,则应当并处罚款和行政拘留。
③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也应当并处罚款和行政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立案侦查。
五、关于
因醉驾被处罚后,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因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第一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处罚,第二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违法行为应认定为
再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
关于
因醉驾被处罚后,又醉驾,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毫升以上
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①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又醉驾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②五年以前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又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
刑法
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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