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例】民警在办理醉驾案件期间,索贿10.5万元不立案,被判徇私枉法罪

2025-02-04 08:46   河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3121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轩,男,.......,原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办民警。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24年9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辩护人艾麦提江·阿布来提,新疆灿烂律师事务律师。


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检察院以疏附县检刑诉〔2024〕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轩犯徇私枉法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霞、美日妮萨·吐尔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轩及其辩护人艾麦提江·阿布来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轩在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期间,在办理彭家强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利用办理该案件的职务便利,以不追究彭家强刑事责任为由,从2020年9月22日至11月15日,向彭家强索要10.5万元后,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彭家强危险驾驶案不予立案,仅于2020年10月13日对彭家强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不得重考的行政处罚决定。


立案前被告人陈某轩退还彭家强4.3万元,破案后5.7万元上缴国库,5000元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轩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轩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轩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轩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述其已退还彭家强4.8万元,对其余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轩于本案立案前已退还彭家强4.8万元,破案后已上缴违法所得5.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轩在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期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轩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显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娜

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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