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禁毒日前夕,6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通气会。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简红星通报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湖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的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不断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全省法院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6月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结毒品案件4047件624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945人,重刑率15.13%,判处缓免刑59人,缓免刑率0.94%。
湖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的打击毒品犯罪领导小组,连续四年组织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制定下发《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方案》。全省各级法院自觉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禁毒工作,统筹推进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走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零包”贩毒等末端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毒品犯罪加大惩处力度;加大涉毒资产追缴力度和财产刑判决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与此同时,湖南法院依法严格规范毒品案件非监禁刑的适用,依法严格限制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效果。
湖南高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审判指导力度,确保毒品案件质效稳步提升。去年以来,组织全省法院对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毒品犯罪、涉毒洗钱等犯罪、代购毒品的认定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加工、贩卖非列管物质等新的突出问题,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全省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积极配合禁毒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全力推进“断源清流”行动,不断创新禁毒宣传形式载体,努力将审判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2023年6月以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毒品案件580案994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共9场,通报典型案例148件,庭审直播159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385人次,深入社区、校园、乡镇街道开展禁毒宣传572场,发放禁毒宣传资料6.4万余份,张贴布告2万余份。向相关部门提出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毛发检测等司法建议70余条。
(一)犯罪事实
2020年8月,被告人陈太阳在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茶叶初制所向同案被告人陈爱军、王明明(均已判刑)提议贩运毒品赚钱。同年10月2日,陈太阳与陈爱军、王明明在茶叶初制所会合商议相关购毒事宜。后陈太阳与上家商定以每千克人民币3.5万元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月5日,陈太阳指使陈爱军与上线交易甲基苯丙胺,陈爱军将装有毒品的编织袋带回勐混镇租住房。当日下午,陈太阳、陈爱军、王明明等人在陈太阳的茶叶初制所检验毒品后,陈太阳将装有现金袋子交给了陈爱军,当晚上线将钱拿走。同月6日上午,陈爱军从上线家中取走装有甲基苯丙胺的水果箱。陈爱军和王明明将毒品藏入茶叶后封包。同月10日,陈爱军通过快递将装有毒品的包裹发往广东省东莞市,陈太阳用手机将快递单号拍照保存。次日,陈爱军将陈太阳交付的购毒尾款交给上线后。同月12日,陈太阳与陈爱军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与王明明会合,当日下午,王明明到东莞市塘厦镇茶艺街取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898克。随后公安人员在东莞市樟木头镇抓获陈太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太阳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太阳提起犯意,纠集他人,出资并联系毒源,组织、指挥、安排其他同案犯进行分工,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太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陈太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底,被告人唐际与同案被告人刘青松等人商定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牟利,唐际艾等人以10万元的价格从上线处购买到8条甲基苯丙胺片剂(每条约为6000粒),因毒品分配问题,唐际艾要上线先代为保管8条甲基苯丙胺片剂。2021年1月,唐际艾联系刘青松准备将8条甲基苯丙胺片剂运回湖南省邵阳市时,刘青松从同案被告人刘华处得知同案被告人吕江涛以每条1.6万元的价格求购2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唐际艾遂与刘青松、刘华商定三人均分差价。后吕江涛通过刘华转交给唐际艾20万元,又将10万元转至唐际艾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唐际艾以每条1.5万元的价格将30万元交给上线后,上线将28条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刘青松的租住房。同月12日,吕江涛向刘华提出加购30条甲基苯丙胺,刘华通过刘青松转告唐际艾,后唐际艾收取吕江涛的银行转账30万元以及现金14万元,唐际艾又从上线处购进了3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17日晚,唐际艾伙同他人驾车在前探路,刘华和同案被告人唐志祥驾车跟随在后,共同到勐海县勐遮镇从上线处接取30条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勐海县城。当晚,公安人员在勐海县曼扫村抓获唐志祥,当然从车辆后备箱查获17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在曼扫村一无名仓库内查获伪装在茶叶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5850.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际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际艾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唐际艾针对同宗或者部分同宗毒品实施犯罪,其中唐际艾掌握毒品来源,积极促成交易,罪责最为突出,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际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唐际艾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犯罪事实
2023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明超通过陌陌与被害人胡某联系并约好到胡某家过夜。龙明超携带氯硝西泮片一瓶和一碗炖肠子到湘阴县胡某家后,龙明超趁胡某烧开水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氯硝西泮片投放在炖肠子中,胡某食用炖肠子后不久即昏睡,龙明超趁机劫走胡某现金人民币820元及黄金首饰、手表、玉器等财物。
2023年2月9日晚,被告人龙明超通过陌陌与被害人郑某联系并约好一起过夜。龙明超携带氯硝西泮片一瓶和一碗鸽子汤到长沙市望城区一宾馆房间与郑某见面,郑某喝完投放有氯硝西泮片的鸽子汤后不久即昏睡,龙明超趁机转走郑某微信账户内3000元,并劫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五角星黄金吊坠一个、3D黄金戒指一枚。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湘阴县抓获龙明超,并从其身上查获氯硝西泮片一瓶、叶子项链一根、红色玉石项链一根。同月12日,公安人员在龙明超住宅卧室内查获氯硝西泮片五瓶、金黄色圆珠八颗、金黄色五角星饰物一个、金黄色花生饰物一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超明通过使用精神类药物致人昏睡后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超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犯罪事实
2022年1月8日,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许冬辉购买8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许冬辉通过他人从被告人骆小年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800元,后被告人骆小年在岳阳市从他人处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骆小年从中截留一小部分毒品用于与许冬辉等人吸食,将其中约0.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许冬辉,许冬辉将甲基苯丙胺放在岳阳市国贸酒店停车场内并告知李某位置,李某要黄某某到指定地点拿到了毒品。
2022年1月10日晚,吸毒人员黄某某等人共同出资1700元找被告人许冬辉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许冬辉转给被告人骆小年1400元后,骆小年在岳阳市从他人处以1400元购买了1克甲基苯丙胺,骆小年从中截留一小部分后,将剩余约0.7克甲基苯丙胺放在国贸酒店附近,许冬辉通知黄某某到指定地点拿到了毒品。
2022年1月11日,吸毒人员黄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许冬辉购买900元甲基苯丙胺,许冬辉将9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骆小年,骆小年在岳阳市从他人处以900元购买了约0.7克甲基苯丙胺,骆小年从中挑出一小部分后将剩余约0.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许冬辉,许冬辉再将毒品给了黄某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冬辉、骆小年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冬辉、骆小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冬辉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骆小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犯罪事实
2023年10月,吸毒人员邓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汤金楼帮忙购买5包毒品依托咪酯,并承诺给汤金楼2包毒品依托咪酯作为报酬。汤金楼微信联系上线后,约定在益阳市赫山区步行街附近的巷子进行交易。随后汤金楼与邓某某乘车来到步行街附近,邓某某在车内交给汤金楼毒资4000元现金,汤金楼下车后将毒资交给上线,从上线处购得5小包重约3.5克的依托咪酯。汤金楼将毒品交给邓某某后,邓某某将2小包重约1.4克的依托米脂交给汤金楼,后汤金楼将该2小包依托米脂吸食。2024年1月29日,被告人汤金楼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金楼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汤金楼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金楼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转自: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