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参团旅游
在旅途中意外受伤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近日
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
在参团旅游中意外受伤
而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
假期,王大妈和老姐妹一起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某景区2日1晚跟团游”的旅游项目,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到达景区后,王大妈见一瀑布十分美丽,遂站在瀑布前方的一块石头上拍照。然而,石面湿滑,王大妈瞬间摔倒,姐妹们立马将王大妈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王大妈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王大妈认为自己经旅游公司安排跟团旅游发生事故,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出发前旅游公司为王大妈一行购买了旅游保险,王大妈便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
王大妈一行8人均为60岁左右的中老年人,旅游公司在地面湿滑、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景区接待中老年群众,更应该尽到提示注意以及谨慎安排的义务,同时,其安排的导游没有进行安全提示,意外受伤时未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因此,旅游公司存在过错。王大妈作为成年人,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常识,应知晓地面湿滑等不安全因素,未能尽到个人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王大妈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因旅游公司在王大妈一行出行前购买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赔偿王大妈8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高燕
来源:汉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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