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典型案例解读系列(二)

创业   2024-11-27 16:28   北京  

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典型案例解读系列(二)




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农业农村部从沿海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9起作为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法律法规及渔政执法专家库成员、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教授夏亮对典型案例做出了专业解读。解读将分三期发布,以下是第二期。





● 四、江苏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等2人违反休禁渔期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在通州湾示范区遥望港近岸巡查时,查获孙某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快艇进行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孙某某等2人驾驶的快艇属于“三无”船舶,且违反休禁渔期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某等2人分别作出罚款0.5万元并没收涉案快艇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专家点评

“三无”快艇速度快、机动性强、行动灵活,查处难度大,是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高危对象”。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先后部署专项执法行动,全国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震慑了涉“三无”快艇非法捕捞活动。但在部分地区,此类案件还有多发高发态势,值得关注,应予重点打击。




● 五、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违反休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招用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案

2024年6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在苍南海域巡查时,发现“浙某渔休88889”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并以冲撞执法船等方式抗拒检查。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某在休禁渔期擅自拆除船上北斗和AIS设备、无证驾驶渔船进行捕捞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9.5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0.15万元并行政拘留20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专家点评
执法实践中,部分违法分子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行为,甚至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不仅严重破坏渔业管理秩序,藐视法律权威,也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不法侵害,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渔业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有效发挥了警示震慑效果。



● 六、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查处营口某渔业公司“辽某渔36666”船违反休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案
2024年7月3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在海上巡航巡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营口某渔业公司“辽某渔36666”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涉案渔业公司在休禁渔期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对船舶所有人营口某渔业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对船长张某某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专家点评
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是渔业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前提条件,对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部分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及船长为降低生产成本,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根据《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于核定载员1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渔政执法机关应将此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编辑:阎墨桐

来源:“中国渔政”微信公众号

中国水产
《中国水产》杂志于1958年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主管。《中国水产》媒体平台定期发布最新渔业政策法规、报道热点信息动态、探讨渔业重要议题、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普及渔业科学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