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畅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下简称“四个最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自2021年6月起,开展了为期3年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取得了积极工作成效。
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典型案例及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聚焦常见农产品
提升群众安全意识
笔者注意到,本次案例中涉及的猪肉、三黄鸡、小黄鱼等都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材,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小黄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部分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小黄鱼的外观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物质。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的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均为水产摊位的小商贩,主要进行小黄鱼等水产品的零售活动。由于进货的小黄鱼很难在当天全部售罄,隔夜的小黄鱼就会色泽暗淡、新鲜度较差,难以继续出售,给商贩造成了较大的困扰。陈某辉等人获悉,隔夜小黄鱼经“黄粉”(碱性橙Ⅱ)溶液浸泡后,色泽鲜亮、新鲜度拉满,遂先后购入“黄粉”,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
上铁法院根据扣押在案的染色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部分食用农产品的养殖过程中,需要用到不同的饲料,饲料使用不当也可能造成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钦经营的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胜钦家禽养殖场主要养殖三黄鸡,饲养期间每日喂食某品牌三黄鸡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中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确要求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平阳县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5331元,费用未实际收取。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尼卡巴嗪项目不合格,指标要求每千克小于或等于200μg,实测数据为每千克686μg。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尼卡巴嗪系抗球虫药,用于预防鸡球虫病,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长期食用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李某钦在饲养、销售三黄鸡过程中,没有执行饲料说明书上关于兽药尼卡巴嗪休药期的规定,将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予以出栏销售,导致流入市场的三黄鸡中兽药尼卡巴嗪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人民群众对这类常见食用农产品安全关注度高,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选取此类食用农产品案作为典型案例,不仅能够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也有利于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升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精准打击犯罪
落实审判职能
司法机关坚持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不仅依法判处重刑,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销售金额分别达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结系主犯,刘某军系从犯,对刘某军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涉及基本民生问题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上铁法院始终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掌握证据标准,准确把握罪名定性和精准量刑,确保适法统一。通过陈某辉案的审理,对于其他涉食用农产品的案件,只要行为人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上铁法院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的基础上,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养殖行业生产周期长,环节多,涉及因素复杂,需要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鹿城法院法官表示,就李某钦案而言,虽然尼卡巴嗪超标,该药系抗球虫药,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且未发生食品安全的实际危害后果,李某钦文化程度低且年近六旬,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能整改及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有别于其他故意掺杂、掺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类犯罪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适用缓刑。
三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食用农产品的案件共计1429件,有效惩处了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加强综合施策
促进社会治理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从严惩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相关犯罪的同时,也积极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农药、兽药非法添加违法犯罪突出的情况,增加规定了“生产、销售添加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内容,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2021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修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加强对下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授课培训等多种形式,持续抓好食品相关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全国法院审理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审判质效。2023年7月1日,法答网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疑难复杂问题的咨询答疑,一大批困扰审判一线的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编辑出版总第135辑、第136辑《刑事审判参考》(食品安全专辑),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类案,如豆芽添加兽药行为的定性、“注水肉”等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引,并全面刊载有关食品安全立法、司法规范及其理解适用,为执法办案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规则。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持续发布涉食用农产品刑事参考案例,有效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也需要其他社会治理部门的共同配合和通力协作。
李某钦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对当地养殖户造成很大影响。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经司法机关建议,加强养殖规范指导,增加了包括尼卡巴嗪在内的二十余个项目的定期抽检,截至目前未检出超标情况。有关部门经走访发现,养殖户均能规范饲料的使用,科学养殖的理念得到普遍加强。
上铁法院发现,仅仅打击下游犯罪还远远不够,必须将案件中发现的上游源头犯罪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溯源追查“黄粉”提供者,标本兼治,实现全链条打击。在审理涉食药刑事案件时,上铁法院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沟通协调,通过法检联席会议、研商座谈会等形式,先后形成了食药相关罪名认定及取证等办案指引,进一步加强食药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办案、一体化协作、综合化治理,今后也将继续与各部门沟通研商、谋求共识。
同时,为了促进商贩遵纪守法,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上铁法院通过发布涉食药案件审判白皮书、制发司法建议的方式,不断助推社会综合治理;进一步树立“小案大治理”的法治案例宣传导向,借助“上海高院”“上铁法院”等微信公众号平台及新闻媒体不定期对外发布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广泛开展食药安全法治宣传,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专项行动虽已结束,但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职责使命永远在路上。下一步,‘两高’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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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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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