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示!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

文摘   2024-11-01 14:58   云南  




关于再次发布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

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近期天气转凉,部分地区群众有冬季食用草乌、附子的习惯,但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是保健食品。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工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农(集)贸市场非法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泡酒。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的外用药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贮存,防止误饮误食导致中毒的情况发生。

五、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当立即前往医院就诊或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六、如因疾病确需服用,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嵩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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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悦读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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