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严禁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文摘   2024-10-18 17:05   云南  



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现代都市的高楼间,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不仅威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挑战社会的公共秩序与道德底线,更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高空抛物是一种自由落体运动,被抛下的物品即使很轻,只要有足够的高度,其冲击力都不容小觑。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如果从25楼抛下,其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击中头部亦可致人死亡;一枚重20克的麻将从20楼飞下,可致人手指骨折;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人的颅骨。
高空抛物,看似轻轻一抛,实则隐患重重,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生命的漠视。检察官温馨提示: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防线,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合力维护广大民众“头顶上的安全”,严守法律底线,共筑安全城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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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悦读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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