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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节奏的脚步,越来越多的成年父母因为工作业务繁忙、育儿压力加重,无暇家庭工作两头兼顾,便将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但老人帮助子女带孩子,是出于对子女无私的爱和对孙辈的关怀,祖辈的抚养,究竟是义务,还是情分?
增城街坊陈女士与胡先生生育了两个儿子,之后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陈女士将上小学的两个儿子带到了胡先生母亲的住处,然后自行离开。
胡先生的母亲照管两个孙子长达半年。之后胡先生母亲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和陈女士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陈女士、胡先生向胡先生母亲支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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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李雅律师表示,隔代抚养纠纷的裁判,以自愿帮助为原则、公平补偿为例外。如各方均尽到抚养义务,隔代抚养行为一般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其性质不因成年子女婚变而改变,应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如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抚养但长期拒绝抚养,此种情况已突破了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不宜再将隔代抚养行为界定为自发性的纯道义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可赋予(外)祖父母要求成年子女及子女配偶偿付为抚育未成年孙子女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而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李雅律师认为,此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祖父母“隔代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亲情人伦,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庭、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导向相悖。对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偿还,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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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思泳
审校:陈翠珠
值班主编:黄家荣
终审:王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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