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土增税加计扣除20%,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浙江12366

文摘   2025-01-19 23:53   辽宁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此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怎么界定?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5-01-09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否要求必须具备开发资质?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1-1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5〕财法字6号)第七条“(六) 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税捷
推送财税原创文章、法规和资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