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警方查扣200余箱烟花爆竹!

政务   2025-01-02 18:39   内蒙古  

年终岁末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这不仅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严防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2024年12月31日,海勃湾公安分局按照冬季社会面治安巡防专项行动第二次集中统一行动相关工作部署要求,持续严打整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欢度佳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一

12月31日15时许,海勃湾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对辖区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排摸时,发现中河源村一大院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共查获烟花爆竹183件,事实面前,刘某某交代了自己多次从巴彦淖尔购买烟花爆竹,后在我辖区非法储存,并用于销售牟利的违法行为。目前,刘某某已被海勃湾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12月31日21时许,海勃湾公安分局滨河派出所执勤民辅警在滨河公园巡逻时,发现七辆小型汽车后备箱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车主均称,自己购买“加特林”等烟花爆竹准备趁着“跨年夜”在滨河公园进行销售,没想到还没来得及卖就被民辅警查获。经现场清查、扣押烟花爆竹40余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下一步
海勃湾公安分局将持续强化安全防控责任
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全面筑牢安全防线
也希望广大市民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举报

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一、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二、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三、非法运输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条件,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四、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 每日一学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声明、自我申报、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遵循依法实施、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依托相关课程开展诚信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社会信用相关课程,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八条  自治区统筹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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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治安管理大队、滨河派出所
 编辑:闫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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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师毅聪‍‍‍‍‍‍‍‍‍‍‍‍‍‍‍‍‍‍‍‍‍‍‍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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