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济南钢城:以“我管”促“多管” 社区矫正跨省联动保障受教育权

政务   2024-11-20 17:27   山东  

家住济南市钢城区的武汉某高校学生郭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审理期间,因郭某某尚未收到专升本录取通知,钢城区法院确定由钢城区司法局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半个月后,郭某某的母亲向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反映,郭某某通过了专升本考试,被武汉某高校录取,因为接受社区矫正,无法前往学校学习,向检察机关求助。郭某某能否顺利完成学业成了郭某某及其父母的愁心事、烦心事。


检察官与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交流


线索发现 调查核实


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与郭某某谈话、查看其录取材料,了解到郭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刚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因接受社区矫正,无法到学校学习。


经与主管部门座谈得知,社区矫正机构认为郭某某申请的是跨省外出,且时间较长,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脱管等情况;学校所在地司法局认为郭某某仅上学期间在武汉市洪山区,无法通过变更矫正地的方式让郭某某到校学习。


依法履职 化解难题


检察官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档案、询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方式对郭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进行评估。郭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服从监督管理,其表现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认可。


郭某某系在校学生,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也享有受教育权,郭某某确需到校学习完成学业,符合跨区域活动申请的条件。为确保郭某某受教育权的实现,检察官提出两地共同监管建议,由钢城区司法局和武汉某高校所在地的洪山区司法局对郭某某实行共同监管。


两地联动 共同监管


检察官在与钢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与洪山区司法局、武汉某高校通过电话、视频等形式多次探讨。


两省的社区矫正监管系统虽然不同,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监督规定是一致的。郭某某可以按照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接受监管,钢城区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随时通过视频的方式督促郭某某接受洪山区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郭某某在两地往返期间,钢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手机定位实现对郭某某行动轨迹的实时监控,实现监管无缝衔接。经多次沟通,钢城区司法局和洪山区司法局、高校均认可了两地共同监管建议,制定了两地联动监管的个性化监管方案。


随后,钢城区司法局依法批准郭某某外出上学申请,郭某某在校期间由洪山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进行矫正、高校配合,放假期间及往返途中由钢城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进行矫正、家庭配合,实现了跨省协同共管的矫正模式。郭某某顺利进入高校学习,积极接受两地司法机关的监管,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在社团活动中大放光彩。武汉某高校也表示将借鉴该案的处理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社区矫正对象就学问题。

来源: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丽雪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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