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济宁邹城:小区业主为何赶走物业公司?

政务   2024-11-18 15:00   山东  

“我们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的事情,我们不同意新的物业公司进场。”邹城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未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物业,该行为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和投票权,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主多次要求有关部门督促该物业公司撤离,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24年3月,邹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准确把握案件“症结”,提出检察建议,有力维护了小区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检护民生”落到实处。


2024年2月的一天,邹城市某小区业主代表们来到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表达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强烈不满。检察官经过一番倾听与劝导得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遭到小区业主的集体抵制无法进场,进而起诉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签订该合同,所签物业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引发了小区业主们的不满:“法院为什么判合同有效?我们对此合同根本不知情。”“谁选出来的这个物业公司,怎么就能判有效呢?”业主们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赶走涉案物业公司。

法院判决并未平息争议,反而加深了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邹城市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取得业主大会授权而选聘、解聘物业公司,以及所签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上。办案检察官经过调阅卷宗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发现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公司前并未召开业主大会,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经过深入调查和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有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原审判决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此案再审。

“感谢检察机关,我们的诉求终于有了结果。”2024年4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该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确认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事实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由来已久”,选聘、解聘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法定人数通过才能形成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按照业主大会形成的决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案涉及小区业主群体性利益纠纷和诉求,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到法院再审改判,用时仅两个月,及时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为使业主与物业公司形成“双向奔赴”的良好局面,共塑美好、和谐社区环境,该院对物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对发现的业主委员会不按程序选聘与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费行为不规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等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官实地走访小区,通过与居民交流、查看小区物业公告栏等方式,了解整改成效。

“大娘,您对现在的小区物业服务满意吗?”“满意,满意。还是现在的物业公司好,他们把小区打扫得干干净净,服务也贴心。”近日,该院检察官随机对某小区整改情况“回头看”时,该小区居民孙大娘向检察官诉说物业公司整改后带来的变化。

该院牵头建立“检察+社区+物业”长效联动机制,将检察官联系方式张贴在所包保社区,以此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同时,发挥检察官在“三官一律”进社区网格化管理中的检察职能,推动社区治理法治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


社区小物业,民生大作为。“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事关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和社区和谐稳定。‘检护民生’护的就是老百姓的权益与民生福祉。本案的办理不仅及时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服务民生的担当和作为。”该院检察长李弘说。



来源:《山东法制报》第8339期第3版
作者:徐钦州、刘永志
编辑:田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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