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求偿无果起纠纷,法庭调解显温情

政务   2024-12-20 18:01   云南  

 


近日,绥江法院新滩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为民解忧、为民纾困。


 


2022年11月,金某驾驶摩托车在绥江县某大桥路段,与凌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与凌某负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拒不配合凌某定损、维修事宜,凌某修复车辆,保险公司理赔后,代位求偿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人垫付的赔偿款25475元。

为减轻双方诉累,从根源解决问题,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对被告金某释法明理,向其解读保险公司起诉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金某当庭支付了原告代为赔偿的款项130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民生无小事,司法暖人心”。绥江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实质解纷”贯穿到案件办理全流程,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持续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实际行动为民解忧、为民纾困!

 


普法小知识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肇事逃逸、没有能力赔偿等,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代位求偿权”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时间成本低、办事效率高。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侵权第三人起到了抑制作用,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撰稿:许太龙  

   编辑:孔   笠   

二审:朱润森

终审:吴道银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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