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机动车检测造假案例

民生   2024-11-12 17:26   辽宁  

1.四川德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篡改伪造排放检验报告案

2.陕西西安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3.云南曲靖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云南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5.云南昭通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6.云南楚雄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7.福建漳州市某汽车检测公司替车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8.福建三明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9.福建清流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10.福建明溪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11.安徽蚌埠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替车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12.河南开封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详情如下。
1.四川德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篡改伪造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开展大数据联合分析时发现,德阳市恒达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的部分车辆在复检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经四川省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利用图像编辑软件,将43份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超标的不合格报告,人为篡改为合格报告,并手动上传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获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查处情况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12条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已将该机构问题线索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依法取消检验资格。

2.陕西西安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陕西省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西安鹏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历史检验过程数据中,部分合格车辆的实际运行工况曲线存在异常。

经进一步调查,该机构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标准要求,在检验过程中擅自将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在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条件下出具排放合格检验结果,涉及84辆柴油货车。

查处情况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12条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76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柴油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方法挖掘线索,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惩戒作用,有力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3.云南曲靖市会泽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会泽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环检系统软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在车辆环检过程中拔除尾气分析仪取样管、取下OBD后,环检系统不会自动终止检测,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转化炉转化率测试环节违规加装电控两位三通阀,采用空气稀释采样气的方法出具不实的报告。

经调查,该公司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出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872份,违法所得34万余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项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和第2款第2、3项规定,该公司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4.云南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云南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且不同车辆、发动机型号的复检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使用OBD作弊装置。

经执法人员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有136辆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出现3种雷同代码,其中CALID代码相同为04E056N9971BVAD的车辆51辆,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相同为100000928F的车辆45辆,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相同为10236163的车辆40辆,均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16.50元,并处罚款10.30万元。

5.云南昭通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6日昭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检测视频监控平台,发现昭通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违法行为。

经现场查阅视频监控及调查询问检测等相关人员,发现该检测站在同年2月5日对某车辆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未使用Y型取样管进行取样检测,只通过单取样管对一个排气管进行检测,擅自降低检验标准,导致检测结果数据失真,并且报告授权人未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其行为应当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6.云南楚雄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根据违法线索反馈,对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在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存在“黑烟车、严重黑烟车过检”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现场调取该公司2023年10月23日环检一号线和26日环检二号线侧监控视频,发现车牌号为闽KNXXXX和云ABXXXX两辆柴油车在检验过程中均存在冒黑烟过检的情况,但该公司对两辆车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对该违法事实无异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7.福建漳州市某汽车检测公司替车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福建省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漳州市铭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标准要求,擅自修改车辆额定功率值,放宽检验判定标准,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

随后漳州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机构负责人和5名“黄牛”组织人员串通,以每台车3000余元价格,接收客户邮寄的待检车辆行驶证,并通过购买悬挂假号牌、刻印车架号、更换尾部标志等方式,使用3辆重型牵引车和5辆重型半挂车进行“替车代检”。

查处情况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12条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0.8万元。
公安机关已对6名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并移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福建三明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三明市顺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在对部分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时,检测仪器未有效固定在排气管上。

经现场调阅该公司历史监控录像,发现企业检测人员对车牌号为闽G0**56、闽G8**12、闽GM**85等7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上、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图为对某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废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

图为对某小型面包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上。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9.福建清流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阅该公司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企业检测人员在对车牌号为闽HZ**85、闽GA**18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等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历史监控录像并取证。

图为对某汽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排气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33万元。

10.福建明溪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明溪县兴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阅该公司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车牌号为闽G8**5E、闽GF**69、闽GF**29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存在排气管明显冒黑烟现象、在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40%的情况下出具用车检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图为经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某车辆备案的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2千瓦。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车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4.5千瓦,与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的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72千瓦)不一致,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的40%。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33万元。

11.安徽蚌埠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替车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安徽省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安徽泽宇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一条检测线频繁有车辆重复检测,且和临近检测线多次出现同步检测情况,疑似存在替车检验行为。

安徽省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检测数据和视频,通过采取数据比对、视频追踪、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该机构对于难以通过OBD检验或排放检验的重型柴油车或汽油车,长期使用汽油车代替检验。

2023年12月以来,累计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71份。

查处情况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12条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2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取消该机构检验资格。

12.河南开封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开封市广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大量检验报告中存在完全相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且为“网红作弊码”3I1GK64593720853。

执法人员随后开展详细排查,发现该机构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将OBD存在故障的7382辆车代码进行替换,使其通过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12条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146万元。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机构问题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依法取消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学习
解读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解答环境监管、执法和督察有关问题。与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合作,为基层环保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企业、监测和鉴定、环保管家以及能源低碳从业者,未来想从事环保事业者,做好专业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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